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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/李貴敏辦公室供給)

▲國民黨立委李貴敏。

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認為,我們法官權利太大,過程上應當要更嚴謹一點,像如今疫情篩檢都要一採陰、二採陰,但法官卻直接就認定無罪,這是略微草率的。

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則認為,法官固然不能全然依托鑑定後果來判案,但他沒有專業能力去鑑定,也沒有能力推翻鑑定後的成績,法官通常只能再委託另一個單位再做一次鑑定,成效如果一樣是最好,萬一兩份結果紛歧樣就會很辛勞,你必然要在判決理由去說明,為什麼我選擇這一份鑑定成績,過後還要面對律師、上訴審、社會大眾的檢視,也不克不及因為社會不克不及接受就不選擇特定的鑑定陳述。

李貴敏表示,嫌犯在犯案時有沒有心神損失、有沒有心智上的欠缺,這是專業問題,只能交給大夫判斷,但關鍵在於,嫌犯在行為時,是不是因為如許的心神損失導致他沒辦法辨識本身的行為,簡單來講,就是精力障礙跟犯案後的效果,有無司法上的因果關係,假如有的話,才吻合刑法第19條的弛刑或免刑的劃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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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年宣判的兩起重大殺人案件「嘉義殺警案」及「桃園弒母案」,都因嫌犯犯案時沒有識別能力,獲判無罪免罰。

此事激發恢弘爭議,也讓負責精力鑑定的醫師飽受輿論非難,對此,朝野立委均認為法官判案不克不及全然依賴精神鑑定成果,國民黨立委、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李貴敏就註釋,法官應當要負責判斷所謂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」,但在這兩個案子的判決書中,他看不到如許的論說。

李貴敏說,直觀來看,只要計程車沒産生車禍,A師長教師就不會死亡,這叫做「事實上的因果關係」;可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,因為計程車行沒法預見若改搭下一班火車,就會遭受可駭攻擊,會造成A師長教師的滅亡,所以其實不構成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」。

但什麼是「司法上的因果關係」?李貴敏註釋,美國有一個異常著名的案子,有一名A師長教師搭計程車去趕火車,結果産生車禍,致使A師長教師趕不上火車,只能改搭下一班車,沒想到下一班車遭受可駭進擊,A師長教師遇難身亡。過後A師長教師的眷屬跟計程車行求償,認為假如沒有出車禍,A師長教師就不會滅亡了,但最後法院判決家眷敗訴。

▲時期氣力立委王婉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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